一、项目名称:特种设备使用登记
二、办理依据: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373号)第二十五条
三、办理时限
1、接到使用登记有关材料后,能够当场审核的应当当场审核,符合规定的当场办理使用登记证。不符合规定的,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单位进行整改。
2、审查登记、办理使用登记证一般应当在受理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,一次登记数量多的可以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。
四、受理条件
1、特种设备的使用者具有合法的身份(自然人出示身份证,法人和其他组织出示登记证件);
2、特种设备由取得许可单位设计、制造、安装,并经监督检验安全性能,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;
3、使用者有与设备使用相适应的管理人员、技术人员、持证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;
4、电梯使用单位应有维护保养能力,或者与专业维护保养单位建立了合同关系,能够及时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;
五、办理程序
1、申请:特种设备使用者填写特种设备登记表或登记卡,提出申请,并附以下材料;
2、受理:安全监察机构对资料齐全,认为符合要求的,应当予以受理,并进行审查。在资料审查中,安全监察机构认为有必要时,可以派人进行实物检查。审查认为不符合规定的,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单位进行改正。
3、颁发使用登记证:经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,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颁发使用登记证。因使用单位原因延长的时间,不包括在规定的时间内,但必须向申请单位说明原因。
六、需提供的材料:
1、使用者的合法身份证明复印件;
2、特种设备出厂和安装资料,监督检验报告;
3、有关规章制度的目录;
4、持证作业人员名录;
5、安全技术规范需要的其他材料。